大量的一般建筑物列入中間等級,重要的建筑物提高一級,次要的建筑物降低一級。
設計部門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設計傳統習慣選用。大多數建筑物的安全等級均屬二級。
同一建筑物內的各種結構構件宜與整個結構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級,但允許對部分結構構件根據其重要程度和綜合經濟效果進行適當調整。如提高某一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所需額外費用很少,又能減輕整個結構的破壞,從而大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物損失,則可將該結構構件的安全等級比整個結構的安全等級提高一級;相反,如某一結構構件的破壞并不影響整個結構或其他結構構件,則可將其安全等級降低一級。
《荷載規范》在荷載效應組合中新增一項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組合,使承受恒載為 主的結構構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2002)(以后簡稱《混凝土規范》)取消了原規范彎曲抗壓強度fcm,,統一取用抗壓強度fC,使以混凝土受壓為主的結構構件的安全度有所提高,所以取消了原規范“對屋架、托架、承受恒載為主的軸心受壓柱、小偏心受壓柱安全等級應提高一級”的規定。
工程實踐表明,由于混凝土結構在施工階段容易發生質量問題,因此取消了原規范“對施工階段預制構件安全等級可降低一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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