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設計規定保留的礦(巖)柱、掛幫礦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技術論證不應開采或破壞。
5.1.4采剝和排土作業,不應對深部開采或鄰近礦山造成水害和其他潛在安全隱患。
露天礦山,尤其是深凹露天礦山,應設置專用的防洪、排洪設施。
5.1.5靠近礦山鐵路修筑建構筑物,跨越礦山鐵路、橫穿路基或橋涵架設電線和管道等,以及臨時在礦山鐵路附近施工,均應事先征得礦山運輸和安全部門同意,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經批準方可實施。
5.1.6在礦山鐵路或道路兩側堆放物品時,應堆放穩固,且堆放物的邊緣與鐵路建筑接近限界的距離,應不小于O.75m;與道路路面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1m(若道路有側溝,距側溝外側,應不小于O.5m)。
5.1.7任何人不應擅自移動和毀壞礦山的測量基點;需要移動或報廢時,應經礦山地質測量部門同意,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1.8露天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宜配備專用載人車輛接送作業人員上下班:
——從上下班人員集中的地方至露天礦(或車間)主要作業場所,路程超過3000m;
——凹陷露天礦的垂直深度超過lOOm;
——山坡露天礦的垂直高差大于150m。
采用提升設備運送人員時,應遵守本規程第6章的有關規定。
5.1.9露天礦邊界應設可靠的圍欄或醒目的警示標志,防止無關人員誤入。露天礦邊界上2m范圍內,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樹木及其他植物、不穩固材料和巖石等,應予清除。露天礦邊界上覆蓋的松散巖土層厚度超過2m時,其傾角應小于自然安息角。
5.1.10因遇大霧、炮煙、塵霧和照明不良而影響能見度,或因暴風雨、雪或有雷擊危險不能堅持正常生產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威脅人身安全時,人員應轉移到安全地點。
5.1.11設備的走臺、梯子、地板以及人員通行和操作的場所,應保持整潔和通行安全。
不應在設備的頂棚存放雜物,并應及時清除上面的石塊。
5.1.12露天采場應有人行通道,并應有安全標志和照明。
上、下臺階之間,可設帶扶手的梯子、臺階(踏步)或路塹作人行通道。梯子下部臨近鐵路時,應在建筑接近限界處設置安全護欄。上、下臺階間的人行通道接近鐵路時,其邊緣應離鐵路建筑接近限界O.5m以上;接近道路時,應設在道路路肩以外。
5.1.13采掘、運輸、排土或其他設備,其主開關送電、停電或啟動設備時,應由操作人員呼喚應答,確認無誤方可進行操作。
5.1.14使用采掘、運輸、排土和其他機械設備,應遵守下列規定:
——設備運轉時,不應對其轉動部分進行檢修、注油和清掃;
——設備移動時,不應上下人員;在可能危及人員安全的地點,不應有人停留或通行;
——終止作業時,應切斷動力電源,關閉水、氣閥門。
5.1.15檢修設備,應在關閉啟動裝置、切斷動力電源和設備完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并應對緊靠設備的運動部件和帶電器件設置護欄。在切斷電源處,電源開關應加鎖或設專人監護,并應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
5.1.16露天采掘設備的供電電纜,應保持絕緣良好,應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橫過道路、鐵路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5.1.17電力驅動的鉆機、挖掘機和機車內,應備有完好的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工具和器材等。停電、送電和移動電纜時,應按規定使用絕緣防護用品和工具。
5.1.18采掘、運輸等設備從架空電力線路下方通過時,其頂端與架空電力線路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3kV以下,應不小于1.5m;
——3kV~lOkV,應不小于2.Om;
——高于lOkV,應不小于3.Om。
5.1.19露天開采應優先采用濕式作業。產塵點和產塵設備,應采取綜合防塵技術措施。
5.1.20深凹露天礦的采掘設備與礦用自卸汽車的司機駕駛室,應配備空氣調節裝置,不應開窗作業。
5.1.2l露天爆破作業應遵守GB6722的規定。爆破作業現場應設置堅固的人員避炮設施,其設置地點、結構及拆移時間,應在采掘計劃中規定,并經主管礦長批準。
5.1.22爆破前,應將鉆機、挖掘機等移動設備開到安全地點,并切斷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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