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
2015年5月30日() 來源:建設廳 作者:管理員 閱讀:
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的通知
甘建建(2015)156號
現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部令22號,以下簡稱《規定》)及《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以下簡稱《意見》)轉發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資質申報程序
(一)市州工商局注冊建筑企業申請住建部、省住建廳核準的資質,申報材料中非注冊人員身份證、學歷、職稱、社保及企業機械設備、辦公場所、企業凈資產及企業、人員業績等由市州建設局負責核實。省工商局注冊建筑業企業申報住建部、省住建廳核準的資質,上述材料由省政府政務大廳建設廳窗口負責核實。上述指標由核實部門對核實結果負責。
住建部負責核準的資質,經省住建廳受理后按程序上報。省住建廳負責核準的資質,由省住建廳受理將審查結果與企業基本信息在甘肅建設廳網站公告,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審核結果。
(二)注冊地在我省的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及其下屬一層級的建筑業企業(住建部許可范圍除外)、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直接監管企業及省直各有關部門直屬企業(見附件3)相關資質申請材料報省住建廳。
(三)涉及公路、水利、通信等建筑業企業行業資質,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征求同級相關部門的意見,相關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反饋,逾期未反饋的,視為無不同意見。
(四)企業申請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許可的資質,由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并在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有關審批程序。
二、申報材料要求
(一)建筑業企業申報材料中的綜合信息、主要人員信息、業績信息等應以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中錄入審核的數據為準,對平臺中已有的本省工程業績、注冊人員信息,申報材料時無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上述工程業績由核實部門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企業業績核查匯總表》“備注”欄內注明。若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未進入平臺,或平臺中信息不能滿足相應資質標準的,企業應按規定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二)企業申請住建部核準的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在已聯網的外省市完成的工程業績,以住建部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工作平臺發布信息為準,未進入發布平臺的企業業績,將不作為有效業績認定。在未聯網省市完成的工程業績,應按規定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三)其他申報材料按照住建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規定要求進行提交。資料受理機構負責對企業提供的材料原件進行核實,并加蓋原件核對無誤印章。
三、資質換證
(一)依據《規定》要求,從《規定》施行之日起,除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和土石方、混凝土預制構件、電梯安裝、金屬門窗、預應力、無損檢測、體育場地設施、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企業外,省內所有建筑業企業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規定》的許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資質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換證)申請,并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申報材料清單》中換證要求提交材料,按資質許可部門分別進行換證。
(二)換證后企業可申請資質升級、增項(企業改制、成建制分立、合并的除外),并按新資質標準規定要求提出資質申請,申請升級的企業代表業績在省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工程項目數據庫中核驗。
(三) 企業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建市〔2014〕159號,以下簡稱《標準》)要求的,由資質許可機關頒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不滿足要求的,企業可在換證結果公告后3個月內申請低于原資質等級的同類別資質;超過3個月的,應從最低等級資質提出申請。
(四)過渡期內,企業因企業名稱、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本省級區域內)等發生變化需變更資質證書內容,且申請人未提出換證的,按簡單變更要求提交材料,仍頒發舊版證書。
四、2015年3月1日起所有建筑業企業承攬業務經營范圍按新標準規定執行。過渡期內,未按新資質標準申請換證的建筑業企業動態考核仍按原資質標準考核,三級建造師仍按原規定要求執業,但不得變更、延續,過渡期滿后自行失效。
五、各地應充分利用建筑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督促企業填報每月產值、及時完善相關信息,爭取早日具備條件、開展資質網上審批工作。建筑業企業必須按規定將企業基本信息錄入建筑市場監管平臺,并對企業的綜合信息、主要人員信息、業績信息等及時更新完善。同時,準確填報工程項目業績信息,以備資質升級核查及動態考核參考。
其他未盡事宜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規定》和《意見》文件為準執行。原《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甘建建〔2007〕479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和調整建筑業行業管理事項的通知》(甘建建〔2014〕20號)同時廢止。各地在實施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可及時與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管理處聯系。
附件:1.《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附件:2.《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直接管理的建筑業企業名單》
附件:3.《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企業業績核查匯總表》